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我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我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減按2%征收增值稅:
“壹、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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