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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水電費用開具發票的規定

法律分析:水電計費規定如下:

1.收水電費要用國稅部門提供的發票。但考慮到部分用戶因足不出戶無法獨立繳納水電費,地稅部門規定物業公司可以使用服務業發票代收水電費,並在發票中單獨註明“代收水電費”,但不能使用“住宿專用發票”代收水電費;

2.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電、氣(煤)、維修基金、租金的,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收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擅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

(三)發票的使用情況;

(四)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5)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稅務機關應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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