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采用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約定期限超過10年的,如土地使用權40年,則按40年攤銷。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采用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允許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允許扣除購買商譽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