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記帳,並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