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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程序

法律主觀性:

具體步驟如下:1 .各管理部門管理員發現稅收征管中需要強制執行的情況,填寫工作聯系單;二是政策法規部稅保崗立即在CTAIS中完成扣繳稅款通知;三、扣押期滿後,納稅人仍不按期繳納稅款的,有關人員將制作《物品和財產拍賣決定書》;四、仍未支付的,可以直接查封或者扣押當事人的財物。《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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