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行政處罰是納稅人違反稅務行政管理秩序而依法應當承擔的稅務行政法律責任,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是必須在收到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3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否則視為納稅人放棄自己的聽證的權利,等於剝奪了為自己申辯的機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