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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副本丟失會被處以罰款嗎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第九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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