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稅務登記,按照“多證合壹”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領取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件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無需單獨到稅務機關辦理該事項,其領取的證件作為稅務登記證件使用;
(2)變更稅務登記
①改變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的;
②改變住所、經營地點的(不含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
③改變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型的;
④改變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的;
⑤改變產權關系的;
⑥增減改變註冊資金的。
(3)註銷稅務登記
①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
②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③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系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
④納稅人發生的其他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