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禁止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發放額外獎金和補貼,其中包括了講課費等,這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濫用職權或者權力尋租等行為。
2、稅務幹部學校作為公務員單位,其內部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發放講課費會被視為不當得利或者權力尋租,因此不被允許。
3、稅務幹部學校作為培訓機構,雖然可以組織內部人員授課並收取壹定的費用,但是這些費用不能直接發放給內部人員,而是用於支付相關培訓費用、教材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