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有保留及提供賬簿、記賬憑證和報表的義務。其中賬簿憑證包括購房發票。稅務工作人員不應提醒納稅人不提供賬簿憑證,這有悖於法律規定。
2、購房發票是證明納稅人購房交易和支付相關稅費的合法憑證。不提供將無法證明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利於稽查和管理。稅務工作人員提醒納稅人不提供,顯失職守。
3、提醒納稅人不提供購房發票,會給納稅人以逃稅的錯誤信號,破壞稅法的權威性與公信力。長期下去,會敗壞納稅氛圍,不利於稅收征管。這違背稅務工作人員的職責與宗旨。
4、如果納稅人按照提醒不提供發票,最終被稽查發現相關違規行為。納稅人可以以稅務工作人員的提醒為由,要求免除或減輕處罰。這將嚴重影響稽查工作的嚴肅性與公正性。綜上,稅務工作人員提醒納稅人不提供購房發票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失職失責,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與後果。稅務部門應嚴禁此類行為的出現,壹經發現將按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