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於登記註冊的法定代表人,在登記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撤銷或變更登記信息後,更改該法定代表人與納稅人的關聯關系。
(2)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於登記為財務負責人和其他辦稅人員,根據其出具的個人聲明和公安接報案回執,解除其與納稅人的關聯關系。
(3)財務負責人和其他辦稅人員已離職,原任職單位未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維護,且確實無法聯系納稅人的,根據其出具的個人聲明、離職證明、《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終止涉稅專業服務協議信息”等離職相關證明材料,解除其與納稅人的關聯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