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經證壹旦在稅務機關登記後,不能直接作廢;
2、若外經證開具有誤,須先到項目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情況,並說明問題;
3、遵循稅務機關指導,可能須前往外經證開出地稅務機關進行核銷;
4、核銷時,納稅人需提供完稅證明和待核銷的外經證等資料。
外經證的作用及限制:
1、外經證即外經貿部門頒發的對外經濟合同備案證,是對外貿易合同履行情況的壹種證明;
2、外經證對於出口企業而言,是獲取出口退稅、辦理結匯等手續的重要依據;
3、外經證壹旦報驗,通常意味著相關合同已經開始執行,其信息已經錄入系統,用於監管出口交易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4、作廢外經證可能會影響企業信用記錄,因為它涉及到稅務、外匯管理等多個部門的聯合監管;
5、在特殊情況下,如合同變更或取消,需要按照規定程序向外經貿部門申請,說明情況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壹旦外經證經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便無法直接作廢;若存在開具錯誤,需向項目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並按指導前往開出地稅務機關進行核銷,同時提供完稅證明及待核銷外經證等相關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