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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沒依法履行出具完稅憑證的,正確的做法

納稅人認為主管稅務機關沒依法履行行政賠償的職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完稅憑證是指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扣繳義務人代扣或代收稅款時,向納稅人開具的完稅憑證、證明納稅完稅憑證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書面憑證。

2、完稅憑證是全面反映稅收征納情況的書面文件,既是納稅單位和個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合法憑證,又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會計和統計核算、監督的原始憑證,同時也是國庫收納國家預算收入的憑證。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的過程中向納稅人依法開具完稅憑證,對於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都有重要意義。《稅收征管法》第34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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