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稅務稽查風險存在的客觀性。2、 稅務稽查風險的潛在性。3、稅務稽查風險損失的嚴重性。4、稅務稽查風險形成的全過程、多因素性。5、稅務稽查風險的可控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