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收到協查函要回執的。
通過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發出的協查函,受托方應當在收到協查函後30日內回函。國家稅務總局對協查回函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相關要求辦理。《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