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單位是壹般納稅人,監理服務費是完全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
1、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4、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1、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