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第五條規定,稅務師事務所采取合夥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合夥人 或者股東由稅務師、註冊會計師、 律師 擔任,其中稅務師占比應高於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三)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股東或者從業; (四)稅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復。 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分為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