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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壹次稅收違法行為不實行罰款

法律分析:明確清單所列事項首次發生,危害後果輕微的,在稅務機關發現前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內主動改正,不予行政處罰。根據規定,“首次違章不予處罰”制度有明確的前提條件,並不是任何“首次違章”都可以“不予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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