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繳費記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應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保存支付記錄並確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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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定期檢查稅務機關的征收情況和社會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情況。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賬戶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行使審計監督職責。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稅務征收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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