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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的律師轉到海南省需要哪些材料

外省的律師轉到海南省,需要帶著身份證和律師執業證書,向海南省相關司法機構?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法》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合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 明理由。

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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