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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並購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程序

法律分析:外資並購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程序:1、發出並購意向書;2、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3、簽訂並購合同;4、履行反壟斷審查申報義務;5、申請審批,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壹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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