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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達廣場的地下車位交房產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文件規定:壹、凡在房產稅征收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自用的地下建築,按以下方式計稅: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壹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三、出租的地下建築,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發生的地下車庫的自用或出租行為應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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