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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微型企業和小型企業的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實施工作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第14號公告),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工信部第300號[20165438])

其中,總資產指標根據納稅人上壹會計年度末的價值確定。

營業收入指標根據納稅人上壹會計年度的增值稅銷售額確定;

不足壹個會計年度的,按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企業上壹會計年度實際存在期間的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在月數×12。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包括納稅申報銷售、稽查銷售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

適用增值稅政策差異的,以差異後的銷售額確定。

對於工業和信息化部300號文件[2011]和309號文件[2015]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300號文件[2011]所列但不以營業收入指標或總資產指標確定的納稅人和微型企業。

小企業的標準是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

中型企業的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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