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著以稅控稅、方便納稅的原則,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散、異地稅款,並出具委托代征證書。受委托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征收憑證的要求,依法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委托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