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款:銀行存款等。
原會計制度可計入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壹年以上),待企業正式投產或開始經營時壹次性計入當期損益。五年內不允許分攤開辦費。
當它發生時
借:待攤費用-開辦費
投產時核銷
貸款:待攤費用-開辦費
新準則必須由上市公司執行,非上市公司可以和原會計制度壹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