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被列為異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作廢,仍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繳其應納稅款。
因此,個體工商戶不去稅務局納稅不會自動註銷,會被列為“非正常戶”。稅務登記逾期超過三個月的,不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