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村民使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和依法使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申請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的房屋符合城鄉規劃;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請村民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並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的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告登記申請。公告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