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機構包括農業服務中心、農業經濟服務中心、社會事務中心、文化服務中心、公共衛生服務中心,以及財政所、司法所、食品藥品所、國土所、工商所、林業站、水利站、畜牧站、鄉鎮衛生院、派出所、稅務局、運管所、交警等。有的是鄉鎮黨委政府管理,有的是縣局管理。
鄉鎮機構由鄉鎮政府管理,縣局垂直管理;有統壹設置,也有單獨設置;有幾個鄉鎮是綜合設置的,每個鄉鎮有統壹的設置;有的是完全供給,有的是自收自支。隨著鄉鎮機構改革和部門垂直改革,機構設置混亂,隸屬關系混亂,名稱職能混亂,人員編制混亂,給鄉鎮的人事管理和經濟發展造成了很大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