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公告規定:查賬征收和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壹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
因此,小微企業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實際利潤額的50%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就是按照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