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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21年第12號優惠政策

壹、正面回答

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3、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分析

本公告第壹條和第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後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本公告第三條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減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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