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電子發票開具後有誤,可以作廢並重新開具。
打開電子網絡發票應用系統,打開電子網絡發票應用系統後輸入用戶名和密碼,點擊“登錄”。進入電子系統主界面,點擊“發票開具”,彈出頁面選擇,點擊“發票作廢”。點擊“發票作廢”然後選擇發票日期,選擇發票日期後點擊“查詢”即可找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二條規定,如遇填寫錯誤、銷售退貨或銷售折扣等情況,,專用發票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稅務機關如發現填寫錯誤的專用發票,應及時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廢,並重新開具。開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退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反面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應當同時清算新發票稅額和原發票稅額,多退少補;對不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納的稅款,按照有關規定在下期申報的正常稅款中予以退還或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