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健全的會計核算,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三)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房地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2 .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