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合壹後,使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作為證明納稅人具備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憑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2015.11.2壹、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時,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上不再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戳記。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後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具備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