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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及時繳入國庫,不得侵占、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收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
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