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現在由於是國稅系統當天比對,所以只有當天認證的票當天才能刪除認證,過後就不能再刪除了。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壹)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