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商品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視同銷售。
第九條條例第壹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也就是說,個人投資行為不視為銷售,不繳納增值稅。因為這項業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