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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不同的分支機構繳稅

1.所得稅以外的稅種應在註冊地單獨申報;

2.企業所得稅:總公司匯總後分發給各分公司,然後總公司在當地繳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的總機構公司屬於匯總納稅企業,適用本法關於“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劃轉”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定。總機構根據各分支機構上壹年度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計算各分支機構分享所得稅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員工薪酬、資產總額統壹納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個因素的權重分別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某分公司的分成比例=(該分公司營業收入之和/各分公司營業收入)×0.35+(該分公司職工薪酬之和/各分公司職工薪酬)×0.35+(該分公司總資產之和/各分公司總資產)×0.30。總公司匯總分配給分公司,然後分公司自己申報分配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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