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 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
國稅局是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營改增後,為方便納稅人,暫定由地稅局辦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受理、計稅價格評估、稅款征收、稅收優惠備案、發票代開等有關事項。地稅局辦理征繳、退庫業務,使用地稅局稅收票證,並負責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匯總上報工作。本代征業務國稅局和地稅局不需簽訂委托代征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