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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和管理的稅有

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和管理的有環境保護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

稅款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征納雙方的具體條件而確定的計算征收稅款的方法和形式。稅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委托代征稅款,郵寄納稅及其他方式。依照稅法規定和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情況以及便於征收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原則而采取的具體組織稅款入庫的方法。

法律依據:《稅收征收管理》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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