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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是否需要繳納遣散費的個稅?

公司有個員工合同到期,公司沒有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相應的遣散費。根據稅法規定,補償合同期滿前離職補償,在壹定範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那麽,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員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164號):

五、關於終止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休壹次性補償收入政策。

(壹)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貼),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的部分不得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稅。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但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由於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已經終止,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所以事實上不應該定義為補償,這部分收入應該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建議將公司支付給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員工的補償金並入員工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為沒有明確的文件,各地的執行標準可能會有差異。建議先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以當地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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