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納稅人已按規定結清應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繳清發票和其他有關稅務證件的,予以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清理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稅務違法行為要先按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後,再為其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3)清理檢查中,如發現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並且案情重大,應按規定立案查處,待處理完畢後,再為其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4)對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情況時,按照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序進行清算,清算後仍然收不回來的欠稅,稅務機關必須根據破產清算證明,為該納稅人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