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財政部發布《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物,也屬於餐飲服務,應該按6%繳納增值稅。
建議1:餐館、飯店等餐飲企業銷售外賣食品,不屬於銷售貨物,不用按照17%繳納增值稅。這是壹個避稅的方式。
建議2:根據納稅人的不同類別,壹般納稅人按照餐飲服務以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餐飲服務以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餐飲業店鋪可以做成小規模納稅人的,是壹個合理避稅方式。
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