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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其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財產且受讓方知曉情況,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不免除納稅人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能直接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通過人民法院行使。通訊員:何聰/錦州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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