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壹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享。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