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局發布的京國稅發[2008]339號相關文件,北京的企業遇下列情形則需要做所得稅匯算清繳:(壹)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除海澱區的企業無論虧損多少,只要是虧損就必須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之外);(二)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三)本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四)連續三年虧損的企業;(五)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發生下列事項,應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1.企業財產損失。
2.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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