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局的處罰是合理的,領發票登記簿是經過妳授權的,事後妳並沒有特別說明取消授權,所以妳的合夥人去稅務局辦理事務,稅務局是不知道其代理權無效的,法律上這稱為表見代理,即俗稱的越權,這是不得對抗不知情且無惡意的第三方的,所以稅務局是有理由認定妳的合夥人的行為是代表妳們企業的,現在發現了有轉借發票的情況,處罰也是針對企業而不是妳個人,而造成這個處罰的原因,是妳的合夥人以不當方式對外代表企業做了違規的事情。
2、從妳們企業來講,確實構成了轉借發票的行為,處罰1000其實已經很輕了,估計是看妳們主動自首才會這樣的。妳的合夥人私自刻章,以企業名義領購發票並轉借他人,給企業造成納稅風險和損失,已經違背了合夥應有的誠實信用原則,妳們企業有權要求其承擔損失,並予以除名,如果損失很大,其投資額不足以賠償,妳們還可以起訴該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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