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企業捐贈扶貧稅前扣除政策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第49號,2019);
1.2019 65438+10月1至2022 65438+2月3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向定點貧困地區扶貧提供的捐贈,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政策實施期間,上述政策可繼續適用於已實現脫貧的地區。
“目標貧困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縣(1市,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企業同時接受扶貧捐贈和其他公益性捐贈的,在計算公益性捐贈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不計算在內。
三。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可適用於2015 1至2018 12 31期間發生的用於扶貧的捐贈支出部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未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