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超過3個月接續的,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醫保待遇;其中,補繳中斷繳費期間費用的,補繳費期間,按規定補劃個人賬戶,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2、用人單位應從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月起為其參加或接續職工醫保。
3、對3個月內接續並補繳中斷繳費期間費用的,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醫保待遇;其補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壹條 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建立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與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支付相結合的制度。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的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