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二十七條。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和拆解,並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校車、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應當在車管所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向車管所提交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復印件,辦理註銷登記。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出具註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