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賬面目前有貨幣資金100萬元,註冊資本500萬元,盈余公積10萬元,累計未分配利潤10萬元,其他可以收回應收款420萬元。請問: (1)B公司清算損益應該如何計算?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2)A公司收回投資超出原投入資本的部分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壹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第五條規定,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就問題所述情形,假設未提及事項忽略不計。 1、B公司清算損益為零,不須繳納清算所得稅: 清算所得=(100+420)-(100+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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